為適應歐盟新立法框架(New Legislative Framework,NLF),2014年5月22日,歐盟官方期刊(L 153/62)公布了新版本的無線電設備指令2014/53/EU,用以替換原有的無線電及電信終端設備指令1995/5/EC。
執(zhí)行時間:
- 新指令將于2016年6月13日起執(zhí)行。各成員國必須在2016年6月12日前完成立法程序。
-2016年6月13日前已符合舊指令的無線電設備,在2017年6月13日前仍可以在市場上銷售。即過渡期為1年。
產品范圍
新指令覆蓋工作頻率在3000 GHz以下的所有無線電設備。包括短距離通訊設備,寬頻帶設備和移動通訊設備等。例如:27.145 MHz無線遙控玩具,433.92 MHz 無線遙控器,2.4 GHz 藍牙烤箱,2.4 GHz/5 GHz WIFI空調和手機。
新指令要求:
新指令旨在確保更為簡便的市場準入以及對消費者健康和安全,以及家禽和財產更高水平的保護。為防止有害干擾,無線電設備應具有足夠的電磁兼容水平并能有效使用無線電頻譜和支持無線電頻譜的有效利用。
-RED適用于無線電通訊和/或無線電測定目的而有意發(fā)射和/或接收無線電波的無線電設備。
-RED不包含電信終端設備(TTE)。
-RED不包含僅用于研究和開發(fā)的專業(yè)定制評估套件。
-RED覆蓋僅用于聲音接收和電視廣播服務的無線電設備(例如,F(xiàn)M收音機和電視機)。(舊R&TTE指令不包含這類接收設備,其需要符合EMC指令要求。)
-新指令要求無線電設備使用統(tǒng)一的充電器。
-更改無線電設備的定義。
- 新增“無線電測定”和“授權代表”等定義。
- R&TTE指令對工作在9 kHz以下的無線電設備無認證要求。RED要求其符合基本要求,即需要進行認證測試。
-符合指令基本要求的無線電設備和軟件組合信息應體現(xiàn)在用戶手冊中。
-2018年6月12日起,無線電設備投放市場前,制造商應針對低水平符合基本要求的無線電設備在中心系統(tǒng)進行設備類型注冊登記。
-不要求二類設備標貼設備等級識別符(警告號 )。但是在設備受限使用或需許可使用時,應在設備包裝上顯示受限的成員國或成員國地理區(qū)域信息。
RED不要求對使用非協(xié)調頻率的設備(二類設備)進行公告。
-新增經營者責任要求。(例如,符合性標志、標簽和產品可追溯性。)
-無線電設備至少能在一個歐盟國家使用。
- 需要在用戶手冊中注明無線電工作頻段和最大射頻發(fā)射功率。
-制造商和進口商的名稱,注冊商號或注冊商標和地址必須出現(xiàn)在設備上,而當設備尺寸或設備性質不允許時可出現(xiàn)在包裝或用戶手冊上。
-“歐盟形式檢查證書”替代舊的“公告機構意見書”。
- 符合“全面質量保證-模式H”評估后,制造商才能在CE標識后面加上公告機構的識別號碼。(例如,CE 0359 Intertek United Kingdom NB、CE 0413 Intertek Sweden NB和CE 0797 Intertek US NB。)
-需要提供唯一公告機構申請書面聲明。
-允許CE標志高度低于5毫米,條件是仍然清晰可見。
-不要求在用戶手冊中出現(xiàn)CE標志。
-成員國將采取所有適當的措施限制或禁止正式不符合要求的無線電設備在市場上銷售或確保其從市場撤銷或召回。正式的不符合性包括:
a) CE標志的標貼方法不符合法規(guī)765/2008第30章或指令第20章要求;
b) 沒有標貼CE標志;
c) 執(zhí)行附錄IV(模塊 H)符合評估程序,而違反指令第20章公告機構識別號標貼方法或沒有進行標貼;
d) 沒有起草歐盟符合性聲明;
e) 起草的歐盟符合性聲明不正確;
f) 技術文檔提供不了或不完整;
g) 第10章第6條或第7條或第12章第3條信息缺少,偽造或殘缺(這些信息包括產品型號、批號或系列號,制造商和進口商的名稱、注冊商號或注冊商標和地址信息。)
h) 用戶手冊沒有提供第10章第8、9和10條規(guī)定的設備用途、受限信息和符合性聲明信息。(這些信息包括無線電發(fā)射頻率、發(fā)射功率、受限國家和DoC等。)
i) 沒有履行第15章經營者識別要求。(應向監(jiān)督部門說明(識別出)哪個經營者提供設備,哪個經營者接受設備。應保存相關技術文檔10年。)
j) 不符合第5章要求。(即2018年6月12日后,沒有對相關無線電設備進行注冊登記。)
-允許起草簡單的歐盟符合性聲明。完整的符合性信息應能通過提供的網址在網站上找到。